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涡行非审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涡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程刚、夏文荣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涡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程刚,夏文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涡行非审字第00067号申请执行人:涡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化云,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军,涡阳县店集镇代征站站长。委托代理人:聂夫亮,涡阳县店集镇计生办工作员。被执行人:程刚,男,1981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涡阳县。被执行人:夏文荣,女,197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程刚之妻。申请执行人涡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程刚、夏文荣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涡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年6月26日作出的征决(2013)18007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为由,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涡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决(2013)18007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主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程序合法,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社会抚养费履行催告通知,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涡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的征决(2013)18007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蒿新云审判员  张丽丽审判员  罗 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焦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