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荔民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吴永海与陈瑞英、林山、林琴房屋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永海,陈瑞英,林山,林琴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第75号原告吴永海,男,196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陈瑞英,女,193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被告林山,1955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被告林琴,195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永海与被告陈瑞英、林山、林琴因房屋买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永海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在预交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元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蔡晶晶附本案应用的主要法律条文:《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