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江执民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顾志荣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江执民字第117号申请执行人顾志荣,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301071950********,住杭州市下城区白田畈***号。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江城支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环城东路10-1号。负责人孙新华。申请执行人顾志荣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江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顾志荣根据已生效的(2013)浙杭民终字第16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标的人民币129788.12元,执行费人民币1847元。现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江城支公司已于11月19日将本案标的人民币129788.12元打入本案审理案件账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顾志荣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张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李艳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稿)签发:核稿:(2014)杭江执民字第117号申请执行人顾志荣。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江城支公司。负责人孙新华。申请执行人顾志荣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江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顾志荣根据已生效的(2013)浙杭民终字第16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标的人民币129788.12元,执行费人民币1847元。现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江城支公司已于11月19日将本案标的人民币129788.12元打入本案审理案件账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顾志荣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