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6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卢建生与深圳市兴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陈善东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建生,深圳市兴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陈善东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634号原告卢建生,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唐建权,广东卫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兴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静。被告陈善东,男,汉族。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卢建生诉被告深圳市兴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陈善东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建生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卢建生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建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68元(原告已预交),本院收取142元,由原告卢建生负担。审判员 雷  桂  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淑蓉(代)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