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源商初字第8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宋锡爱与宋锡爱、刘春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宋锡爱,刘春军,江秀生,张文利,刘永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源商初字第822号原告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沂源县城鲁山路1号。法定代表人:牛文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焕发,山东民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锡爱。被告刘春军。被告江秀生。被告张文利。被告刘永厚。本院在审理原告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宋锡爱、刘春军、江秀生、张文利、刘永厚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635元,减半收取10318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崔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