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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源商初字第8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宋锡爱与宋锡爱、刘春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宋锡爱,刘春军,江秀生,张文利,刘永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源商初字第822号原告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沂源县城鲁山路1号。法定代表人:牛文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焕发,山东民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锡爱。被告刘春军。被告江秀生。被告张文利。被告刘永厚。本院在审理原告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宋锡爱、刘春军、江秀生、张文利、刘永厚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635元,减半收取10318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崔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