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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诸民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诸暨市精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铁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市精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铁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诸民初字第164号原告:诸暨市精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永清。委托代理人:赵琪吉、屠卫花。被告:朱铁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精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铁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诸暨市精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本案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