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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白忠利申请执行郭树青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字第8号白忠利与郭树��保证合同纠纷一案,青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2日作出(2013)青民初字第32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白忠利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撤销对郭树青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县法院的(2013)青民初字第3257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艳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申学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