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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沈民初字第14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陈某与马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沈民初字第1480号原告陈某,女,住沈丘县。被告马某某,男,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庭外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赵 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许士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