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蓬溪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四川德阳弘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蓬溪分公司诉李佑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德阳弘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蓬溪分公司,李佑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蓬溪民初字第69号原告四川德阳弘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蓬溪分公司。住所地蓬溪县弘扬新城15号。法定代表人叶贵见。被告李佑全,男,生于1971年10月23日。本院在审理四川德阳弘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蓬溪分公司诉李佑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德阳弘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蓬溪分公司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德阳弘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蓬溪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5元,由原告四川德阳弘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蓬溪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国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