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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善催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浙江下沙荣成包装有限公司、蔡易霖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下沙荣成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嘉善催字第23号申请人:浙江下沙荣成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易霖。申请人浙江下沙荣成包装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0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申请人浙江下沙荣成包装有限公司因汇票一份(号码为21534396,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嘉善振璇家具有限公司,收款人德清县瑞祥包装有限公司,付款行中信银行嘉兴嘉善支行,出票日期2013年9月24日,持票人浙江下沙荣成包装有限公司)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下沙荣成包装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申请人浙江下沙荣成包装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祖国宏审 判 员  庄 育代理审判员  林柳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沈文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