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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民初字第17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高玉珍与长春市盈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玉珍,长春市盈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双民初字第1797号原告高玉珍,女,1953年6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长春市盈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尚忠礼,经理。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本院于2013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高玉珍诉被告长春市盈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原告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定于2013年12月30日上午9时开庭,原告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到庭参加诉讼,且又未提出合理的理由。被告向本院提出原告不到庭应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的请求。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田向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双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