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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洋民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董林强与洋县玉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工伤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林强,洋县玉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洋民初字第00009号原告董林强,男,汉族,系洋县玉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被告洋县玉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玉铭,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林强与被告洋县玉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工伤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林强于2013年12月31日,以被告玉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因社会保险已提起行政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林强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董林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