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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揭中法刑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罪犯许齐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齐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揭中法刑执字第4号罪犯许齐辉,男,1973年8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19日作出(2005)揭中法刑一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齐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缴纳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6月13日作出(2006)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3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许齐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1年7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1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5月29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许齐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许齐辉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3年10月22日,共获嘉奖11次;2013年4月,2013年10月获得监狱表扬;2013年11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份子;2013年1月因2012年度超额完成劳动任务30%以上获得监狱记功。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许齐辉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齐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7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洁东审判员  林汉葵审判员  林晓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满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