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黄民初字第16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牟仙海与浙江路德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仙海,浙江路德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黄民初字第1688号原告:牟仙海。被告:浙江路德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关金。本院在审理原告牟仙海与被告浙江路德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牟仙海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仙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1元,依法减半收取2750.50元,由原告牟仙海负担。代理审判员 苗 青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牟奕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