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执他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0-25
案件名称
齐银松诉胡燕、高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银松,胡燕,高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执他字第00033号原告:齐银松。被告:胡燕。被告:高田。本院在审理齐银松诉胡燕、高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齐银松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两被告所有的价值人民币516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齐银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但其申请保全的价值过高,经本院决定保全金额为3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胡燕、高田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5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郑在斌审 判 员 胡李霞代理审判员 施 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启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