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庐民二初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安徽兴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先好、合肥好运制衣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兴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李先好,合肥好运制衣有限公司,合肥好运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合肥情港床具有限公司,王常兵,胡波
案由
典当纠纷,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庐民二初字第00084号原告:安徽兴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张大勇,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先好。被告:合肥好运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先好,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合肥好运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王常兵,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合肥情港床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胡波,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常兵。被告:胡波。本院在审理安徽兴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先好、合肥好运制衣有限公司、合肥好运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合肥情港床具有限公司、王常兵、胡波典当纠纷一案中,安徽兴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李先好、合肥好运制衣有限公司、合肥好运印务有限责任公司、王常兵银行存款233250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安徽兴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李先好、合肥好运制衣有限公司、合肥好运印务有限责任公司、王常兵银行存款233250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胡 玲人民陪审员 康保琴人民陪审员 杨庆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袁 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