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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湛麻法执字第8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4-27

案件名称

李荣英与吴丽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荣英;吴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湛麻法执字第85-3号申请执行人:李荣英,女,汉族。被执行人:吴丽,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李荣英与被执行人吴丽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湛麻法民一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定书确定,被执行人吴丽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45439.83元给申请执行人李荣英,如未按期履行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07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房管、国土、工商、车管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2)湛麻法民一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其碧审 判 员  程丰峰助理审判员  熊 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郑文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