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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汨刑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1-02

案件名称

黄某甲、胡某某赌博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胡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汨刑初字第30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甲,绰号“毛妹子”“毛依”,女,1973年9月29日出生。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0月29日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由汨罗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3年12月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汨罗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岳阳县看守所。被告人胡某某,男,1989年7月5日出生。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9月10日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由汨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12月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汨罗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汨罗市看守所。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检察院以湘汨检刑诉(2013)3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胡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因被告人黄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了检察员周步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胡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份至12月份期间,喻某某(在逃)先后在汨罗市天井乡自己家中以及汨罗市天井乡白马村、松华村等地的村民家中开设赌场,组织参赌人员用扑克牌进行“三公”赌博,赌场每场参赌人员多达数十人,喻某某通过从赌场中抽取“水钱”的方式非法获利。喻某某在开设赌场的过程中,以缴纳2万元入股赌场参与分红的方式先后吸收赵某某、何某某、陈某某(均已判刑)、周某甲、戴某某(均在逃)、罗某某(另案起诉)等人入股,同时以邀集人来赌场参赌的方式吸收被告人黄某甲入股赌场并参与分红。喻某某在每天赌场散场后以抽得的“水钱”给参股人员分红。被告人黄某甲入股开设赌场7次,共计分红18000余元。被告人胡某某在赌场参赌的过程中帮助喻某某抽取“水钱”三次,共计抽取“水钱”一万余元,喻某某共计支付给被告人胡某某1100元的好处费。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于2013年10月2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胡某某于2013年9月9日被抓获到案,并向公安机关揭发了他人盗窃的犯罪行为,且已查证属实。被告人黄某甲、胡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合议庭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一、证人证言1、单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黄某甲在喻某某的赌场中参有股份。2、周某乙证言,证明被告人黄某甲在赌场入股分红,被告人胡某某在赌场“打水”。3、黎某甲的证言,证明被告人黄某甲打过电话邀集他去天井乡新街喻某某的赌场参赌。4、彭某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黄某甲在赌场内有股份。5、杨某甲的证言,证明她是被告人黄某甲邀集去赌场参赌的,她知道被告人黄某甲赌场中有股份。二、同案犯供述1、陈某某的供述,供述了被告人黄某甲在赌场里有股份,并负责赌场日常用品、饭菜的采购,同时还负责邀集人员来参赌。被告人胡某某在赌场有时放典、“打水”。2、赵某某的供述,供述了被告人黄某甲在赌场中有股份。3、谷雷雷的供述,供述了被告人黄某甲在赌场中有股份,被告人胡某某“打水”。4、何某某的供述,供述了被告人黄某甲在赌场有股份,在“打水”126000元那次,听被告人黄某甲讲分了5000元的红。黄某甲还负责联系赌徒来参赌。被告人胡某某负责抽水。5、戴某某的供述,供述了他自己分红14000元。他问过黄某甲分红的情况,与他基本一样。三、被告人的供述1、黄某甲的供述,供述了2012年11月14日的样子,喻某某见她活动能力强,能邀得人来打牌,便没有要她交20000元的股金,算她一份。她入股后,每场都分了红,总共分了18000元的水钱。在赌场没打牌的时候,就帮忙烧茶倒水,搞卫生,再就帮忙邀人来打牌。她邀集过黄某乙、黎某乙、杨某乙、四阿婆、谢某某、刘某某、任某某等人到赌场里赌博。她知道胡某某在赌场里放典。2、胡某某的供述,供述了他知道黄某甲是喻某某赌场里的股东。他在赌场里帮喻某某放过典、打过三次水,还开车接送过参赌人员。喻某某总共给了他1100元的辛苦费。四、相关书证1、被告人黄某甲、胡某某的户籍材料,证明两被告人的基本情况,与庭审查实的一致。2、被告人黄某甲、胡某某的到案经过说明材料,证明被告人黄某甲是主动到案的,被告人胡某某是被抓获归案的。3、被告人胡某某的立功材料,证明被告人胡某某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4、(2013)汨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犯赵某某、陈某某、何某某、谷某某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刑罚的情况。5、同案犯陈某某的辨认笔录,证明黄某甲是赌场内入股分红的人,胡某某是赌场内负责“打水”、放高利的人。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甲、胡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甲、胡某某开设赌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黄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胡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向公安机关揭发了他人的犯罪行为,且查证属实,可以认定其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万元,余额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胡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胡某某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限被告人胡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当地社区矫正中心报到。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判长  何琪琳审判员  吴志勇审判员  徐 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龙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