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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焦民劳终字第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张国忠与史庆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国忠,史庆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焦民劳终字第001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国忠,又名张玉国,男,汉族,1972年9月2日出生,农民,住温县。委托代理人王成军,开封市金明区西郊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庆新,男,汉族,1978年2月2日出生,农民,住温县。委托代理人张忠阳,温县司法局温泉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张国忠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温县人民法院(2013)温民劳初字第000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国忠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3年12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国忠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国忠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国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晓武审判员  陈金刚审判员  毛富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