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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商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斌与被告金广州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斌,金广州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商初字第193号原告王斌,男,1974年11月21日生。委托代理人朱军、刘云,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广州,男,1961年4月2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斌诉被告金广州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斌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斌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斌撤回对被告金广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6886元,减半收取133443元,由王斌负担。?审 判 长  樊荣禧审 判 员  张广永代理审判员  毕宣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雁速 录 员  庄梦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