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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邵东刑初字第48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曾爱英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爱英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邵东刑初字第486-1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爱英,农民。因犯介绍、容留卖淫罪,于2008年1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008年7月16日被释放。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2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12月31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在逃。邵东县人民检察院以邵检刑诉字(2013)第4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爱英犯介绍卖淫罪,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曾爱英脱逃,对曾爱英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案被告人曾爱英中止审理。审 判 长  王志浩代理审判员  羊芬芬人民陪审员  周小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谢 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全案中止审理;根据案件情况,也可以对该部分被告人中止审理,对其他被告人继续审理。对中止审理的部分被告人,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另案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