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清民初字第25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06
案件名称
河北四通与沈阳都瑞轮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四通新型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都瑞轮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清民初字第253-1号原告河北四通新型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清苑县望亭乡东安村。法定代表人臧立国,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沈阳都瑞轮毂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央大街18甲1-2号。法定代表人卢朝晖,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四通新型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都瑞轮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四通新型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告沈阳都瑞轮毂有限公司在保定市立中车轮制造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287052.56元,原告河北四通新型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四通新型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保定市立中车轮制造有限公司不得清偿对被告沈阳都瑞轮毂有限公司的债权287052.56元。如保定市立中车轮制造有限公司要求偿付,由本院提存价款287052.56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兰铁花审判员 栾建民审判员 李双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高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