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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沈铁西民一初字第13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郑某与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沈铁西民一初字第1392号原告郑某。委托代理人王永远,系辽宁维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项某。本院受理原告郑某诉被告项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郑某承担。审 判 长  张文波审 判 员  葛 迪人民陪审员  王立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姜晨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