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沈铁西民一初字第13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郑某与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沈铁西民一初字第1392号原告郑某。委托代理人王永远,系辽宁维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项某。本院受理原告郑某诉被告项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郑某承担。审 判 长 张文波审 判 员 葛 迪人民陪审员 王立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姜晨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