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埇民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陶文斌与安徽奔达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文斌,安徽奔达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埇民保字第13号申请人:陶文斌,男,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被申请人:安徽奔达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法定代表人:赵明,董事长。申请人陶文斌因与被申请人安徽奔达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并销售给予申请人的座落在宿州市香港玉生街E区7号楼2单元604室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财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安徽奔达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并销售给予申请人陶文斌的座落在宿州市香港玉生街E区7号楼2单元604室(房地权宿字第200801512号)予以查封。二、对担保人蔡振所有的皖L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上述财产,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转让、抵押、赠与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王恒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理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