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虎行诉初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7-24
案件名称
王士其与苏州高新区房产管理书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士其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虎行诉初字第0001号起诉人王士其,男,汉族,1947年1月1日出生。起诉人王士其诉称:1992年大运河拓宽工程,给其配置30平方米土地建房,在其同意下,由郑佳华出资建造北津三邨XX号房产。2002年由郑佳华伙同王虎年通过浒墅关镇房管所违反房屋交易规则,违法变更浒墅关镇北津三邨XX号房产所有权证,故于2013年12月28日对浒墅关镇房管所、苏州市虎丘区(苏州新区)房产管理局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确认浒墅关镇北津三邨XX号房产所有权归起诉人王士其所有。经查,起诉人王士其为上述同一事实,已于2012年7月24日以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高新区房产管理局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本院确认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高新区房产管理局将浒墅关镇北津三邨XX号房产登记至王虎年名下的行政行为违法。本院于2012年10月10日以(2012)虎行初字第002号行政裁定予以驳回,其不服本院一审裁定,上诉至苏州中院,二审苏州中院裁定维持原裁定。本院认为,起诉人对上述同一事实已经提起行政诉讼,且已被一审、二审法院的裁定驳回,故现再次要求对同一事实提起行政诉讼,属于重复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对起诉人重复起诉的,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王士其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新阶审判员 顾文娟审判员 陆 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魏沁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