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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揭中法刑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罪犯陈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揭中法刑执字第34号罪犯陈伟,男,1984年5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九江市,中专毕业,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8日作出(2009)龙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伟犯诈骗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陈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1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4年7月29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陈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伟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3年11月23日,共获嘉奖12次;2013年4月、10月获得监狱表扬。本次自觉履行缴纳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4年1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汉葵审判员  吴洁东审判员  林晓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满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