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衡桃北民二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衡水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省昆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北民二初字第104号原告衡水橡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存杰,董事长。被告山东省昆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3)衡桃北民二初字第10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告山东省昆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万元。现原告已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保全措施应予以解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山东省昆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乳山支行账号为37×××34的银行存款3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董志奇人民陪审员 张丽平人民陪审员 王 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蔡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