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扬商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1-07
案件名称
陈耿与镇江隆翔新材料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耿,镇江隆翔新材料有限公司,陈纪龙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商初字第11号原告陈耿。委托代理人奚彩忠,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镇江隆翔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油坊镇同德村。第三人陈纪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耿与被告隆翔新材料有限公司、第三人陈纪龙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隆翔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15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隆翔新材料有限公司全部财产(财产金额为15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霞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丁翠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