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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曹民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鲁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曹民初字第184号原告鲁某某被告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鲁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鲁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鲁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玉华代理审判员  周 健人民陪审员  柴继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沈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