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密民初字第50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北京市密云水库管理处与北京佳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密云水库管理处,北京佳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密民初字第5096号原告北京市密云水库管理处,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溪翁庄镇。法定代表人张德举,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晓敏,北京市鑫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雨航,女,1986年6月7日出生。被告北京佳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碧水花园1号楼107号。法定代表人李火炉,总经理。原告北京市密云水库管理处(以下简称:水库管理处)与被告北京佳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博房地产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郑伯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水库管理处的委托代理人张晓敏、李雨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佳博房地产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水库管理处诉称:2003年9月1日、2006年12月29日,我单位与被告分别签订拆迁合同和《拆迁合同》补充协议。被告拆迁我单位所有的幼儿园和园林所,按合同约定应补偿我单位25套房屋。2009年9月,被告给我单位发出入住通知书,但被告未给办理产权登记。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协助我单位办理密云县X园X1号楼X1单元X1号,X2单元X2号,密云县碧水花园X2号楼X3单元X3号,X4单元X4号,X5单元X5号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被告佳博房地产公司未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03年9月1日,原告水库管理处(乙方)与被告佳博房地产公司(甲方)签订拆迁合同。合同约定:“乙方幼儿园和X所大院土地和房屋,土地面积为17.46亩,房屋建筑面积2927.73平方米;乙方同意将上述院落的全部土地及地面以上建筑物一次性转让甲方;甲方在X园项目竣工后,提供合格的且可办理房产证的普通居民楼3877平米,作为对乙方拆迁的全额补偿”等内容。2006年12月29日,原告水库管理处(乙方)与被告佳博房地产公司(甲方)签订《拆迁合同》补充协议。补偿协议约定:“甲方欠付乙方补偿房屋面积为2891.64平方米,本次甲方一次补偿给乙方房屋25套,共计2941.59平方米”等内容。2009年9月15日,被告佳博房地产公司向原告水库管理处发出入住通知,入住通知记载:“根据贵方与我公司于2003年5月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和密云县人民法院溪翁庄法庭的调解,现通知贵公司速来办理以下住宅,作为我公司对贵公司拆迁补偿所提供的住房:住宅13号楼5单元401室建筑面积93平方米。住宅13号楼4单元501室建筑面积94平方米。住宅13号楼4单元502室建筑面积93平方米;住宅25号楼2单元501室建筑面积82平方米。住宅25号楼2单元301室建筑面积82平方米。住宅25号楼5单元501室建筑面积92平方米”等内容。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拆迁合同和《拆迁合同》补充协议、入住通知书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水库管理处与被告佳博房地产公司签订的拆迁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佳博房地产公司依据拆迁合同已通知原告水库管理处入住交付房屋。被告佳博房地产公司应履行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附随义务,原告水库管理处要求被告佳博房地产公司协助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北京佳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北京市密云水库管理处办理密云县X园X1号楼X1单元X1号、X2单元X2号,密云县X园X2号楼X3单元X3号、X4单元X4号、X5单元X5号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公告费四百五十元(原告北京市密云水库管理处已预交),由被告北京佳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内给付原告北京市密云水库管理处。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原告北京市密云水库管理处已预交),由被告北京佳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郑伯存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