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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菏牡执字第145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常保根、侯素梅、常伟、蔡赞成、杜常明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常保根,侯素梅,常伟,蔡赞成,杜常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菏牡执字第1453-2号申请执行人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崔玉光,理事长。被执行人常保根,男,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被执行人侯素梅,女,197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被执行人常伟,男,197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被执行人蔡赞成,男,198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被执行人杜常明,男,198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常保根、侯素梅、常伟、蔡赞成、杜常明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2013年12月31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3)菏牡商初字第7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蔚审判员 闫效东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欧位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