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湛麻法执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4-27
案件名称
吴晓东与李合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晓东,李合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湛麻法执字第152-5号申请执行人:吴晓东,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李合梅,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吴晓东与被执行人李合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湛麻法调确字第7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定书确定,被执行人李合梅应在2013年10月28日前支付45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吴晓东,如未按期履行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11月0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房管、国土、工商、车管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湛麻法调确字第78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其碧审 判 员 程丰峰助理审判员 熊 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郑文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