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顺法杏执字第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苏银台、陈联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银台,陈联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佛顺法杏执字第5号之一被执行人苏银台,女,195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陈联球,男,195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关于原告梁爱琼、苏桂显、苏桂腾诉被告苏银台、陈联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佛顺法杏民初字第6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苏银台、陈联球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权利人已签署《启动主动执行程序确认书》,本院予启动主动执行程序,向被执行人苏银台、陈联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苏银台、陈联球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14623.5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等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甘 坚审判员 何霈锋审判员 王晓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健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