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利川民初字第001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何忠刚与曾洪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忠刚,曾洪海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利川民初字第00108号原告何忠刚,农民。委托代理人尹万洲。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曾洪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忠刚诉被告曾洪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忠刚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忠刚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忠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何忠刚承担。代理审判员 龚秀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潘德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