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中法知刑终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刘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被告人刘海忠
案由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穗中法知刑终字第26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被告人刘海忠,男,1972年4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五华县,文化程度大学本科,广州心鑫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本案于2012年6月2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辩护人杨继华,广东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赖庆捷,广东埔穗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海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穗越法知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刘海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一、被告人刘海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二、缴获假冒多米诺品牌喷码机及零配件等一批(详见扣押清单)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刘海忠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勇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刘海忠及辩护人杨继华、赖庆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刘海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2)穗越法知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庄 毅审 判 员 邓永军代理审判员 丘 杰二〇一三���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丹胡晓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