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铁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朱梦华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梦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杭铁刑初字第2号公诉机关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朱梦华。因本案于2013年9月19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抓获),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辩护人王福平。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杭铁检刑诉(2013)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梦华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刚出���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梦华及其辩护人王福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1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朱梦华在K210次旅客列车1号车厢78号座位上,趁旅客陈某在79号座位上睡觉之机,用右手伸入陈某放在78号座位下面的旅行包内,窃取白色苹果IPHONE5S手机一部。作案后,被告人朱梦华在义乌火车站下车。公安机关经侦查,于当日在义乌市处州宾馆407房间内抓获被告人朱梦华,并从其随身携带的挎包内缴获赃物白色苹果IPHONE5S手机1部。赃物苹果IPHONE5S港版型手机1部,经杭州市上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5187元。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的陈述及其提供的大发珠宝金饰电讯行的发票、证人刘某、王某的证言,民警陈炎制作的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提取记录、扣押及发还物��清单,刑事摄影照片,杭州市上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梦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梦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为严肃国家法制,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梦华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沙 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周霄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