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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延民初字21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林璇与任峰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璇,任峰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延民初字2125号原告:林璇,女,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徐金花,吉林权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峰,男,朝鲜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璇诉被告任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璇提出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0元,减半收取1290元,保全费1270元,公告费300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共计2910元(原告已预交4200元),由原告林璇负担。审 判 长  吴东俊审 判 员  崔海兰助理审判员  朴龙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朴艺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