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延民初字21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林璇与任峰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璇,任峰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延民初字2125号原告:林璇,女,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徐金花,吉林权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峰,男,朝鲜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璇诉被告任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璇提出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0元,减半收取1290元,保全费1270元,公告费300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共计2910元(原告已预交4200元),由原告林璇负担。审 判 长 吴东俊审 判 员 崔海兰助理审判员 朴龙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朴艺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