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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福法执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怡海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怡海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冯晓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执字第298号申请执行人怡海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若明。被执行人冯晓晖,女,汉族,1979年10月16日出生。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深福法民三初字第23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自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台湾花园大厦裙楼2层82号商铺在2008年8月至2011年8月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9338.8元、本体维修基金291.84元和中央空调维护费2101.23元及利息(2008年9月至2011年9月期间,从当月的第1日起,以上月产生的物业管理费、本体维修基金和中央空调维护费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分段计算,至该判决指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0元。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冯晓晖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款项人民币11851.87元及利息和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变价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伟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聂赫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