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宾民初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许北琼与尹志文、李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北琼,尹志文,李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宾民初字第384号原告许北琼。委托代理人杨洪,四川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志文。被告李想。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北琼诉被告尹志文、李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许北琼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许北琼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北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76元,减半收取1238元,由原告宜宾许北琼负担。审判员 何长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邓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