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商初字第00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戴玉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戴玉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商初字第0008号原告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戴玉霞。本院在审理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戴玉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广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