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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湄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余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湄民初字第47号原告余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余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余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云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福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