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邢刑执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张学新减刑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学新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邢刑执字第77号罪犯张学新,男,197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成安县,现在河北省邢台监狱服刑。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5日作出(2009)邯县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以张学新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5000元。于2009年7月16日送河北省邢台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08年10月12日起至2014年10月11日。执行机关河北省邢台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并经邢台市人民检察院同意,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邢台监狱认为,罪犯张学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改造,以《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进行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学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服从管理,先后受到记功4个、专项表扬1个的奖励。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河北省邢台监狱报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学新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认为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四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学新减去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原判并处罚金25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绍彬审判员 陈春元审判员 张怀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史 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