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民初字第9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路鹏宇与刘俊、唐山市半壁店育才学校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鹏宇,刘俊,唐山市半壁店育才学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初字第99-2号原告路鹏宇,男,199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法定代理人路湘君,男,197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委托代理人宋秋峰,河北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俊,男,汉族,住唐山市。法定代理人张彩虹,女,汉族,住唐山市。法定代理人刘双亮,男,汉族,39岁,住唐山市。被告唐山市半壁店育才学校,住所地唐山市。法定代表人张来文,职务该校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路鹏宇与被告刘俊、唐山市半壁店育才学校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路鹏宇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路鹏宇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路鹏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6元,保全费410元,均由原告路鹏宇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桂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