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邳碾民诉保字第0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吴军雄与牛小垒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邳碾民诉保字第006号申请人吴军雄,农民。被申请人牛小垒,农民。申请人吴军雄因与被申请人牛小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牛小垒所有的苏CA65**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吴军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牛小垒所有的苏CA65**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保全范围2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董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