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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湘民一初字第94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同盟欧宝化工有限公司诉李光辉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同盟欧宝化工有限公司,李光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湘民一初字第947-2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同盟欧宝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环镇南路A68号龙威家具材料城B5座首层18号。法定代表人:曾永国。被告李光辉,男,汉族,1983年12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同盟欧宝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光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李光辉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他的户籍所在地是湘阴县文星镇江东居委会十六组207号,但他已离开户籍所在地在杭州市居住一年以上,且他与原告的合同签订地和履行地均在杭州市,应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经销合同书中的第十条第三款约定“解决合同纠纷方法:在合同的执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相互协商为原则,若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解决”。该合同的甲方为本案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同盟欧宝化工有限公司,乙方为本案的被告李光辉。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同盟欧宝化工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是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彭艳平审 判 员  傅亚吉代理审判员  康军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蒋 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