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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壶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壶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壶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壶关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壶民初字第16号原告崔某某,女,199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壶关县龙泉镇西街村人,农民。被告王某某,男,198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壶关县龙泉镇西街村人,农民。原告崔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双方自行和好为由,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内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已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崔某某承担。审判员  孙旭光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冯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