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壶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壶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壶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壶关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壶民初字第16号原告崔某某,女,199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壶关县龙泉镇西街村人,农民。被告王某某,男,198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壶关县龙泉镇西街村人,农民。原告崔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双方自行和好为由,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内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已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崔某某承担。审判员 孙旭光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冯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