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义民初字第31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徐某与楼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楼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民初字第3110号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骆海江。被告楼某。委托代理人楼宗阳。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楼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75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 判 长 陈高明审 判 员 毛 滨代理审判员 余 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郑欢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