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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宁商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林茶女与章荷芬、金继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茶,章荷芬,金继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宁商初字第39号原告:林茶女。被告:章荷芬。被告:金继来。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茶女为与被告章荷芬、金继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茶女于2013年12月31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茶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林茶女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金 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谢梦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