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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宝法沙执字6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圳鑫电路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富格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盖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圳鑫电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富格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沙执字67-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圳鑫电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办72区创业路西北侧第1栋(厂房)二层。法定代表人刘娟。被执行人深圳市富格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镇怀德翠岗工业园五区38栋。法定代表人陈观东。关于深圳市圳鑫电路技术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富格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3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深圳市富格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深圳市圳鑫电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一直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深圳市富格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富格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上金额以人民币455468.50元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娄 靓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惠敏第1页,共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