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三法执字第005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司某申请执行周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司某,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三法执字第00591号申请执行人司某。被执行人周某。本院在执行司某申请执行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三原县人民法院(2012)三民初字第0098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2013年2月至10月抚养费2700元,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司某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法执字第005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康科团 来源: